各区发展改革委、卫生计生委、人力社保局,各有关医疗机构:
结合本市医疗服务实际,现对门/急诊留观诊察费等价格项目规范内容进行补充完善。调整后内容具体见附件。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此做好收费系统维护和价格公示工作。
本通知自2018年11月20日起执行。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,以本通知为准。
特此通知。
附件:1.门/急诊留观诊察费等调整事项表
2.废止项目表
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
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2018年10月30日